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阿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晓阳与潘志伟、潘宗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阳,潘志伟,潘宗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晓阳。法定代理人张增华。被告潘志伟。被告潘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诉被告潘志伟、潘宗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阳考虑到双方关系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