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付文革与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革,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443-1号申请执行人付文革,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社居委东街组。被执行人杨模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油坊组。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俊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