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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付文革与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革,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443-1号申请执行人付文革,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社居委东街组。被执行人杨模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油坊组。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俊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杨模富、安徽省中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