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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海兵与李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兵,李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马海兵,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李向梅,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王渠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兵诉被告李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兵承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双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