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海兵与李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兵,李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马海兵,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李向梅,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王渠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兵诉被告李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兵承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双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