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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永福县卫生局与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县卫生局,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被执行人: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罗锦支行的存款205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