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潜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丽与黄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黄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黄利生,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黄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利生涉嫌金融诈骗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潜山县看守所,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山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