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甲,农民。被告任某乙,农民。被告任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