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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甲,农民。被告任某乙,农民。被告任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