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庆国与罗彩利、韩玉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国,罗彩利,韩玉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滦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罗庆国,农民。被告罗彩利,农民。被告韩玉凤,农民。原告罗庆国与被告罗彩利、韩玉凤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进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庆国、被告罗彩利、韩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庆国诉称,我经营农用汽车一辆,被告罗彩利给关庄子灰窑股东杨扬联系业务拉大碴。2010年被告找到我说:“你给我拉大碴,运费我负责。”我说:“中。”就这样我给被告拉了大碴一年之久。在拉大碴的过程中被告运费多少给点,但一直未清帐。当时我想,我们一家一道,运费她还不给?直至今年6月份我汽车发生故障,修汽车花了3万多元,我手中资金周转不开,找到被告将我修车费支付,被告说:“没钱。”分文未出。以后我又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还是以没钱拒付。被告欠款不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08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运费款469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彩利辩称,这事和韩玉凤没关系,都是我经手办的,应该由我还,我也没说不还,他把杨扬给我打的欠条弄丢了,他给撕了。杨扬说账上有这笔钱,这钱肯定给我们,我得慢慢要。原告多次截杨扬他们的车,还直接向杨扬他们要钱,让杨扬把钱直接给他,别给我,所以到现在一分钱没给,现在杨扬连我电话都不接了。我没了欠条,怎么和杨扬要账,原告给我造成了损失。被告韩玉凤辩称,我一直没参与这事,我啥也不知道,虽然是我打的欠条,也应该由罗彩利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罗庆国经被告罗彩利联系,给滦县王店子镇关庄子村杨扬的灰窑拉大碴,运费由罗彩利负责给原告。2010年11月30日,被告韩玉凤给原告写下累计欠运费46958元的欠条一张,该运费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另查明:被告罗彩利与被告韩玉凤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6月18日进行了复婚登记,于2011年11月17日在滦县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做出约定。以上事实有欠条、离婚调解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彩利拖欠原告罗庆国运费事实清楚,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因为该债务是被告罗彩利与被告韩玉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且二被告在离婚时并没有就该债务的分割做出约定,因此二被告依法应当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罗庆国的运费。被告罗彩利辩解称原告撕坏欠条及拦截杨扬灰窑的车辆给其造成了损失,因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对于被告罗彩利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彩利、韩玉凤共同偿还原告罗庆国运费46958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罗彩利、韩玉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