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林杏丁审判员 魏智斌审判员 邱雪花()书记员 罗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