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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存海与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海,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王存海。被告: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根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海与被告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存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存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