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龚金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龚金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号。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金连,女,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诉被告龚金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金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