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