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常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