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23日。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陈会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3000元及案件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人陈会军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