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滑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闫学稳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