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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存房与周维良、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房,周维良,赵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43-1号原告吕存房。被告周维良。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房与被告周维良、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存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