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敖谦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指字第2号被执行人:敖谦平。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敖谦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敖谦平未自动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谦平系河北人,曾在宁波经商,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在招商银行鄞州分行存款1090.80元,该款已汇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敖谦平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浙甬执指字第2号案的执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节祥审判员 严建雄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轶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