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珍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珍丽。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佳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809.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