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冬与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医药大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医药大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韩冬,无业。委托代理人:韩建,男。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0号。法定代表人: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坤,男。委托代理人:韩宇聪,男。被告:陕西医药大厦,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沈康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与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医药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冬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冬负担5元。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