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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二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高华刚与沈阳百满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华刚;沈阳百满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二初字第3097号原告高华刚,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现住河北省。被告沈阳百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董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刚诉被告沈阳百满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华刚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华刚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