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其梅、蔡红波与蔡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其梅,蔡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任其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红波,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号。负责人:陶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炜,1983年10月29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其梅诉被告蔡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其梅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其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任其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