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固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f428e6f1-2534-450c-ba94-0649abe563f6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于 某 某 与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固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于某某,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濮阳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2010年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简单的交往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有共同语言,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有和好可能,2011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建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份相识,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人杨某甲、杨玉祥某乙的证人证言,固安镇东位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只接触了短短的1个月时间便草率的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导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建波审 判 员 邓泽成人民陪审员 梁卫兵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