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德新,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臣,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江北区庄桥街道李家村。法定代表人:崔维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诉。本案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王德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