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与芜湖市黑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芜湖市黑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被告:芜湖市黑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与被告芜湖市黑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芜湖市三山区委宣传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