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董燕萍与胡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燕萍,胡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董燕萍,农民。被执行人:胡建波,慈溪市××××浴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董燕萍诉胡建波(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燕萍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董燕萍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