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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董燕萍与胡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燕萍,胡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董燕萍,农民。被执行人:胡建波,慈溪市××××浴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董燕萍诉胡建波(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燕萍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董燕萍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