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与鲍国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鲍国梁,蔡国伟,绍兴县力伟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47号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组织机构代码:79761197-5)。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上旺村。负责人:吴剑光,厂长。被告:鲍国梁。第三人:绍兴县力伟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7723391-1)。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倪家娄村。负责人:蔡国伟,厂长。第三人:蔡国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305072755),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倪家溇村6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诉被告鲍国梁、第三人绍兴县力伟纺织厂、蔡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