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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与鲍国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鲍国梁,蔡国伟,绍兴县力伟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47号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组织机构代码:79761197-5)。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上旺村。负责人:吴剑光,厂长。被告:鲍国梁。第三人:绍兴县力伟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7723391-1)。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倪家娄村。负责人:蔡国伟,厂长。第三人:蔡国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305072755),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倪家溇村6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诉被告鲍国梁、第三人绍兴县力伟纺织厂、蔡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富盛镇经久旺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