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5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小学校。法定代表人武家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晓光,吉林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新华,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马招利,该区区长。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以丰满区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且由丰满区法院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交由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周晓东审判员 于晓峰审判员 钱 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雨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