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350号罪犯张涛,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O06)长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l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O9年1月16日本院以(2O09)西刑二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刑期执行至2O13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l2年6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