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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八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董风雪与井瑞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风雪,井瑞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八民初字第50号原告董风雪,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瑞士,男,1978年6月25日生。原告董风雪诉被告井瑞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拥军、王宝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瑞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风雪诉称:2010年,原告给被告在白道口干活,被告只给了一少部分劳动报酬,下余7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1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一份,到现在迟迟不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100元,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被告井瑞士未应诉与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井瑞士雇佣原告董风雪到滑县白道口干活,从事民房建筑木工工作,原告辞工时,被告给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剩余7100元未及时给付。后经原告催要,2011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71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井瑞士欠原告董风雪劳动报酬款71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瑞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风雪劳动报酬款71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井瑞士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