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庭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庭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031号罪犯陈庭,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行政记功;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2012年1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