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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红莲、李录山等与夏继年、夏家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红莲,李录山,李路芬,夏继年,夏家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286号申请人:吴红莲,女,193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李录山,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沂南县。申请人:李路芬,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夏继年,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辛。被申请人:夏家芹,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吴红莲、李录山、李路芬与被申请人夏继年、夏家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继年、夏家芹银行存款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继年、夏家芹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