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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乐业与林炳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林乐业,居民。委托代理人林书丽,居民。被告林炳圳(曾用名林海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乐业与林炳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案件受理费10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乐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倩  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峰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