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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辛炳流,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彭柏竣,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相识恋爱,于2005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个女儿:长女王思晴,2005年10月21日生;次女王思雅,2008年5月19日生。现二个孩子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1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长女王思晴、次女王思雅跟随原告与被告生活由法院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二、婚生二个女孩:王思晴、王思雅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被告马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四、原告王某同意一次性补贴被告马某人民币20000元,款于领取调解书时履行完毕。五、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