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邯郸市糖业烟酒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南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周,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向晖,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糖业烟酒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韩志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扬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