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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汉珍与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朱汉珍,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身份证号码:×××1629。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达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琳君,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昀,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汉珍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汉珍于2012年5月16日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诉讼保全费1854元,合计4505元,由原告朱汉珍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