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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白荣周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白荣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李桂荣,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工作地址。被告白荣周,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白荣周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荣承担。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