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白荣周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白荣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李桂荣,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工作地址。被告白荣周,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白荣周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荣承担。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