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长安美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装饰设计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长安美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装饰设计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XX,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朝装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陕西长安美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装饰设计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世贸大厦。代表人:罗小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陕西长安美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装饰设计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