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陈银兴、温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陈银兴,温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8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立交桥侧(桂丹路)。法定代表人高江。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晓阳,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银兴,男,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温浩,男,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