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龚乃庆与毛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乃庆,毛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龚乃庆,农民。被执行人毛黎明,1978年3月1日4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龚乃庆与毛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黎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乃庆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毛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毛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龚乃庆借款本金564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777元、执行费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