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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宏星与肖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星,肖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肖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申请执行人王宏星与被执行人肖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碑民二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星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