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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继年、李素华与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毕诗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李继年。原告李素华。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园区光辉大厦二期。法定代表人张继平,董事长。被告毕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年、李素华与被告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毕诗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年、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同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