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海与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邱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38号原告:陈海。被告:邱伟东。原告陈海诉被告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