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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海与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邱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38号原告:陈海。被告:邱伟东。原告陈海诉被告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