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6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苏书品;苏本光;苏本弟;曾晚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于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书品,男,193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是苏德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本光,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是苏德的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本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是苏德的次子。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本光,身份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晚菊,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是苏德的妻子。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立新,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新军,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于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卢屋向北新村创富大厦3楼302-303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苏书品、曾晚菊、苏本光、苏本弟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于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书品、曾晚菊、苏本光、苏本弟以与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于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书品、曾晚菊、苏本光、苏本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苏书品、曾晚菊、苏本光、苏本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