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李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