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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李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