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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俊与江苏苹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江苏苹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马俊。被告江苏苹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淑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江苏苹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