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荔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武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