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