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