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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平燕与顾娟凤、徐金妹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燕,顾娟凤,徐金妹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88号原告:平燕。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顾娟凤。被告:徐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燕诉被告顾娟凤、徐金妹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燕撤回对被告顾娟凤、徐金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