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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武等18人与深圳市金诚印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501号原告周武等18人,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江创兴,系深圳市沙井步涌股份合作公司办事员。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莉。原告与被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116594元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116594元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