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执恢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33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执恢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负责人牟XX。被执行人深圳市和方投资有限公司(原债务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继受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李XX。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X。法定代表人吴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及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05)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和(2005)深仲裁字第XX号补正裁决书、本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06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揭西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重新指定由本院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X房产(房产证号为**),房产面积为5875.41平方米(卷号为沈河336)和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X土地使用权[地号为XX,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证号**];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四通XX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56.14%股权、深圳市XX顺达商务有限公司32.38%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依法作出(2012)深中法执监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市和方投资有限公司为五案的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由于原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工作仍在进行当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先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