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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翠娥、陈菊清等与王明康、胡菊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娥,陈菊清,郑中华,陈素清,郑忠义,郑惠卿,郑晓青,王明康,胡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娥。申请执行人陈菊清。申请执行人郑中华。申请执行人陈素清。申请执行人郑忠义。申请执行人郑惠卿。申请执行人郑晓青。被执行人王明康。被执行人胡菊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娥;陈菊清;郑中华;陈素清;郑忠义;郑惠卿;郑晓青与被执行人王明康、胡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康、胡菊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